(2017)苏0682民初7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石季高与许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如皋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季高,许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如皋支公司,戴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858号原告:石季高,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霞,如皋市郭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文祥,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环城南路。被告:戴宏飞,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石季高与被告许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如皋支公司、戴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石季高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季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石季高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