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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洪泽与李燕、李荣国、许春锋、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洪泽,许春锋,李燕,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李荣国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洪泽,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锋,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光新乡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国,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上诉人冯洪泽因与被上诉人许春锋、李燕、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水洞公司)、李荣国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洪泽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冯洪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洪泽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景秋审 判 员  池东波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