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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能新、林育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能新,林育昌,范为强,饶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能新,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育昌,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范为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饶容芳,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余能新、林育昌与被执行人范为强、饶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范为强、饶容芳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为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范为强、饶容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