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永杰与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杰,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041号之一原告:安永杰,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544644565。法定代表人:张保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萱,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永杰诉被告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永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6元,诉讼保全费2497元由原告安永杰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桐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