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沿江大道1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余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7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庆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庆的相关联案件正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夏存友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