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安德诉仁锁元、黄庆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德,仁锁元,黄庆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4民初96号原告张安德,男,傣族,1989年8月1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陇川县。被告仁锁元,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梁河县人,现住陇川县。被告黄庆华(系仁锁元妻子),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初中文化,务农,梁河县人,现住陇川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孔繁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安德诉被告仁锁元、黄庆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德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0元,尚未交纳,不予交纳。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金忠明人民陪审员 岳晓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