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霞与被告运城市东夷水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霞,运城市东夷水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692号 原告:朱红霞,女。 被告:运城市东夷水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朱红霞与被告运城市东夷水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红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红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红霞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薄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