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吴健军、徐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吴健军,徐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882号原告:陈永胜,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列,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健军,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学良,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永胜与被告吴健军、徐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永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永胜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陈永胜负担。审 判 员 林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