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怀岑与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李欠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岑,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李欠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270号原告:李怀岑,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307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636247XM。法定代表人:顾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影,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欠河,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李怀岑与被告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尚水公司)、李欠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怀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被告尚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欠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怀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劳务费103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李欠河承建被告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3#车间、旧楼等工程。原告带领工人给李欠河施工。原告给被告完工后,至2016年2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人劳务费153620。之后,被告安徽尚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了5万元,仍欠103620元至今没有支付。被告尚水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李怀岑没有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怀岑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及事实的依据。2015年,尚水服饰与李欠河签订《承包合同书》,李欠河承包尚水服饰的厂房的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尚水服饰与李欠河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李欠河在工程没有完工时就跑了,未完的工程由我公司找其他人继续完工的,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李欠河负担。被告李欠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尚水公司与李欠河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蒙城县××开发区鲲鹏路北,尚水公司3#车间工程,以清包工程形式包给李欠河承建,约定工期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共计45天,价格为260元/㎡。合同签订后尚水公司在李欠河还没有完工的情况下,提前与李欠河结清了工程款,并在承包合同书上注明。李欠河在施工期间因旧楼改造、消防池施工等工程雇佣李二伏为其施工,期间共欠李二伏施工工资15362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给李二伏出具欠条,2016年2月5日尚水服饰帮李欠河垫付5万元工资给李二伏。李二伏为尚水公司出具5万元收条,并在李欠河为其出具的欠条上注明,还欠103620元。另查明:一、李二伏系原告李怀岑小名;二、2016年2月18日,李怀岑向二被告催要工资欠款,尚水服饰员工丁友亮为其出具103620元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欠条、收条、承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欠河拖欠原告李怀岑劳务工资103620元,有其亲自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尚水公司共同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诉求,因2016年2月4日李欠河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没有尚水公司盖章确认,仅为李欠河单方出具,2016年2月18日尚水服饰员工丁友亮为其出具的欠条,仅有丁友亮个人签名,未加盖尚水公司印章予以确认,且该欠条系复印件,尚水公司更未予认可,也辩称丁友亮不是其公司员工,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尚水公司与其之间有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尚水公司承担共同给付劳务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欠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怀岑劳务工资103620元;二、驳回原告李怀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李欠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鹏程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颍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