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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906王全平与吴志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平,吴志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平,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陈信(受王全平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志爱,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王全平与吴志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宜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志爱未履行该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全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吴志爱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志爱名下有房屋两套,已设定抵押并被本案查封;查明吴志爱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设定抵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王全平与吴志爱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执行标的270260元,于2017年4月28日前付1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5月1日前付30000元,直至付清。付清后,本借款纠纷全部了结;二、如吴志爱有一期不能按时支付,则王全平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全额强制执行。鉴此,申请执行人王全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吴志爱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王全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吴志爱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桢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