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马炳乾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马炳乾,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区京东大道1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L。法定代表人:关赛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玲,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炳乾,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漓湘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E。法定代表人:周群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炳乾、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马炳乾于2016年11月17日从上诉人处离职,后入职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违法利用其在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工作,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马炳乾在上诉人处任职时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已经开始,且被上诉人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销售地包含了上诉人住所地,因此,上诉人住所地属于侵权行为地。因本案诉讼标的为200万元,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2项地域管辖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上诉人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所谓的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即长沙经济开发区漓湘中路99号,亦即被上诉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县和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1)57号))的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属于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