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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74号原告:代某,女,1970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代某负担。审判员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盖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