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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巨有良和张恩贵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有良,张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财保25号申请人巨有良,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申请人张恩贵,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申请人巨有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恩贵所有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109国道南价值120万元的临街商铺(东面岳福祥,南面福生源茶园,西面巨有军,北面109国道)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31500元)。申请人巨有良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恩贵所有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109国道南的临街商铺(东面岳福祥,南面福生源茶园,西面巨有军,北面109国道,保全价值131500元)。案件申请费1178元,由申请人巨有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任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贺俊先书 记 员 张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