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二毛与邓新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毛,邓新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毛,男,汉族,195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邓新栋,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李二毛申请邓新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1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二毛于2017-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17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