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津县振兴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振兴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343号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夏津县振兴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进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振兴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9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夏津县振兴面粉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