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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行审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孟庆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孟庆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0行审202号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金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孟庆贤,男,1959年11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孟庆贤非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孟庆贤未经批准于2016年12月18日擅自占用康驿镇王堂村750平方米(折合1.12亩)基本农田建设鸡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5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2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于裁定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实施。三、被执行人孟庆贤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罚款22500元及加处罚款(从2017年1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总额不超过本数)缴纳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帐户:15×××81。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如不履行义务,将依法移交本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孟庆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存政审 判 员  蒋建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潇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