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志锋与被执行人王剑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锋,王剑飞,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26号申请人:孙志锋,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剑飞,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时磊,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王剑飞。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胡桂霞名下的位于建华区曙光村7组的房产抵给申请人孙志锋,以抵欠申请人的全部借款。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