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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志平朱方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平,朱方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刑初373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志平,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被告人朱方生,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未检刑诉〔2O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竞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买毒人员徐某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胡某(未成年,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胡某的男友、被告人朱方生发现该情况后使用胡某微信与徐某进行交谈,最终商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交易3个冰毒。随后朱方生联系被告人周志平以1100元(包含车费50元)价格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周志平。周志平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4包冰毒后到朱方生的住处即龙华新区玉翠新村331栋1609房将4包冰毒交给朱方生。朱方生随后联系正在龙某新区帝龙城夜总会上班的胡某,让胡某拿着4包冰毒到帝龙城夜总会附近和徐某进行毒品交易。胡某从朱方生处取得毒品后联系徐某,两人碰面后胡某将4包冰毒交给徐某并收取毒资15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民警上前将胡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资1500元及vivo手机一部,并从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晶体4小包(共计3.42克)。朱方生见胡某被抓误以为胡某被绑架,上前拦截时被民警抓获。 朱方生再次联系周志平,以1300元(包含车费250元)价格购买3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周志平。周志平以500元价格向他人购得毒品后前往龙某区大浪街道鼎城酒吧与朱方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民警随即抓获周志平,并从周志平处缴获vivo手机一部,从朱方生处缴获疑似冰毒晶体2小包(共计5.78克)、疑似麻古颗粒3粒(共计0.2克)及vivo手机一部。 2016年12月1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方生、胡某,并在被告人朱方生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周志平。 经鉴定,涉案疑似冰毒晶体及疑似麻古颗粒均未检测出常见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1.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材料、扣押材料、抓获经过、称重及取样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尿检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社会调查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胡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方生、周志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犯罪目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方生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平、朱方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朱方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边 秋 红 书 记 员 李颖(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