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谭太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谭太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37号原告:李刚,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谭太云,男,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李刚与被告谭太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李刚以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在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杨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