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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琳其他案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冬春,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财保421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冬春,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住洞口县。被申请人:王琳,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住洞口县。系宁冬春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双洲支行账号为62×××78的存款50000元、洞口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109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为85×××18的存款609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双洲支行账号为62×××78的存款50000元、洞口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10900元。案件申请费629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