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保庆与肖铁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庆,肖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孙保庆,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乡留光村13组。身份证号:410727198512026513。被执行人肖铁军,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东沙窝村0172号。身份证号:410728196802192031本院在执行孙保庆申请肖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肖铁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