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尚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尚便春,邢建仓,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09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尚便春,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申请人:邢建仓,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尚便春、邢建仓、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尚便春、邢建仓、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3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便春、邢建仓、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价值人民币3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