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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672号原告:李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张某,男,住安达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