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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新军与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赵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军,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赵动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770号原告袁新军,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动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70号。代表人靳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0时20分,张永川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练江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袁新军驾驶的豫Q×××××号轿车、王华远驾驶的豫Q×××��×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张永川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新军和王华远无事故责任。被告赵动军系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所有权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为车辆被挂靠单位。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袁新军系豫Q×××××号轿车的车辆所有权人,该车因事故造成损失经评估为8000元。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方未对原告袁新军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袁新军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袁新军车辆损失7500元,该款于2017年8月31���前付清,本次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终结。二、原告袁新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袁新军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