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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敏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民初799号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敏,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腾冲市人。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连,被告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敏删除在“天涯论坛”和其微信“朋友圈”散布有损于原告公司名誉形象的言论,并判令被告王敏在“天涯论坛”和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公司发表道歉申明和赔偿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停工、窝工、人员受伤、机械受损等经济损失合计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开发建设的翡翠山居三期项目工程地块与被告户的房地产存在相邻关系,原告在进行拆旧建新施工时,考虑到自己拆旧建新的施工行为可能会不可避免地给被告房屋造成一些损坏,为了避免损坏发生时双方发生冲突,原告便于2016年12月24日同周边住户(包括被告)进行协商,并最后签订了一份《维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的原因给周边住户房屋造成损坏,在原告施工完毕后,由原告一方对周边住户房屋损坏的部分负责修复处理。2、原告在同开发地块周边的四邻住户签订了《维修协议》后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电话反映,自己的房屋出现了部分裂纹,原告便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安排人员现场查看被告的房屋情况,原告查看后,于2017年1月9日同被告面对面协商解决,但终因被告不正面回应而导致未能达成协议。3、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组织恢复施工,被告户人员便站在屋顶上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辱骂过程中还用砖块、石块等打砸原告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并将原告一方的作业挖机玻璃砸碎,原告便报警请求帮助,腾越派出所出警后,召集了当事人双方到派出所解决,但最终还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未能协商处理。4、原告为了安全起见以及让被告放心,主动于2017年1月18日出资请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受损房屋进行安全性检测,3月1日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针对被告房屋的现状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被告户房屋的整体结构是安全的,原告把检测鉴定结论告知了被告,并再次同被告协商,最终还是因为被告原因未能达成协议。5、被告反反复复既不同意协商处理又故意阻止原告施工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越来越大,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于2017年3月5日向观音塘社区提出申请,请求社区帮助调解解决,后因被告不同意从而导致调解失败。6、原告事后才得知,被告和原告在观音塘社区调解过程中,被告就已通过“天涯论坛”及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有损原告公司名誉和形象的言论。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名誉及形象受损,同时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敏辨称,1、被答辩人建设的翡翠山居三期项目工程地块与答辩人的合法房地产存在相邻关系是事实,被答辩人诉称在进行拆旧建新施工时考虑到自己拆旧建新的施工行为,可能会不可避免地给答辩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一些损坏,为了避免损坏发生时双方发生冲突,被答辩人便于2016年12月24日同周边住户进行协商,并最后答订了一份《维修协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的原因给周边住户房屋造成损坏,在被答辩人施工完毕后,由被答辩人一方对周边住户房屋损坏的部分负责修复处理,被答辩人的维修协议,只是一张证明而已。2、被答辩人《维修协议》的证明交给周边住户后,2016年12月26日被答辩人开始拆除,拆除时采用的是大型机械违规操作,将七层框架的混凝土大楼一次性放倒,致答辩人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事后被答辩人安排人员现场查看答辩人的房屋是事实,但是并非答辩人不正面回应而未达成协议,而是双方就损失问题未达成协议。3、被答辩人于2017年1月12日在未将答辩人房屋修复解决的情况下恢复施工,答辩人为了向被答辩人再次提出修复房屋,便站在自己的屋顶上面对其被答辩人的施工人员论理时,双方发生互骂,而后答辩人因过激用砖头将被答辩人的挖机玻璃不慎砸碎,后经腾越派出所召集当事人双方解决,最终因被答辩人的原因未能协商解决处理,并不是因为答辩人的原因。4、被答辩人请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鉴定报告》认为房屋整体结构是安全的,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资的检测鉴定为什么受损不同的几户房屋,鉴定结果都一样。5、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反反复复既不同意协商处理又故意阻止被答辩人施工的行为,导致被答辩人的损失越来越大和被答辩人聘请的拆迁公司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人员受伤,机械受损等经济损失,于2017年3月5日向观音塘社区提出申请,请求社区协调解决,后因答辩人不同意而导致调解失败并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答辩人不按房屋损坏实情和必须的补救措施修复答辩人的房屋,而是用简单、粗糙的方法来敷衍答辩人,才导致协商未果,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房屋致损后,答辩人是与拆迁公司发生互骂,但未给该公司造成停工、窝工及人员受伤的事实,对于机械受损(挖机玻璃损坏)是双方在论理过程中互骂才造成的,如需赔偿应按实情共同承担。6、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通过“天涯论坛”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有损被答辩人公司名誉和形象的言论,该微信全文如下:云南腾冲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无视群众利益,政府各部门冷眼旁观,兹有云南腾冲官房开发有限公司,在拆除腾冲官房小区珠宝学院过程中,拆除承包方(云南甫瑜玮拆迁有限公司)在房屋拆除重建时涉及到围墙外腾冲市观音塘社区红星小区居民(XXX号吴开艳及XXX号王敏)及周边房屋受到拆除影响,导致房体开裂。拆除前,腾冲官房有限公司及拆除公司有派工作人员协商,如拆除过程中造成对房屋影响的,由官房公司负责,并督促拆迁公司进行修复及承担费用,拆除工作进行前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居民家中双方拍照留存,拆除前居民XXX号及xxx号房屋完好,墙体无裂痕,拆除时,拆除公司完全用大型机器将整栋楼放到,房屋倾倒造成巨大的震动,导致XXX号吴开艳户及XXX号王敏户房屋墙体开裂,拆除前有协议,造成的影响由官房公司负责,但在出现房屋受到影响时,找到施工方要求勘察和停止施工未果,后拆除公司不顾及我两户房屋安全,继续施工完全不顾房屋安全及住户生命安全,强行施工。我两户多次找相关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信访局、党政办及社区居委会等,各部门不予理睬和制止,均不受理,无奈我们是弱势群体,望相关部门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为谢。以上该微信的内容并未导致被答辩人名誉及形象受损,更未导致被答辩人所谓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在精神上、名誉上、身体上、生活上受到损失的是答辩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答辩人的答辩,确保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王敏是否存在侵害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截图》、《天涯论坛截图》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王敏在其“微信朋友圈”、“天涯论坛”网上散布了有损原告公司名誉、形象的不实言论。2、《录像记录》、《情况报告》、《知会函》、《挖机修理费发票》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王敏给原告造成了100000元的损失。3、《协议书》、《协议》、《安全检测报告》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在施工以前与被告等周边住户签订了维修协议,对可能产生的情况作出了预判,并就可能产生的损坏与被告等周边住户达成了相关的协议。经质证,被告王敏对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别人发了自己转发的;对证据2中的录像认可,但情况说明、知会函及挖机修理费不认可,认为去闹过是事实,但是闹的原因是自己的房子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对证据3中的协议书真实性认可,确实是商量过,但是没有达成过一致,对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原告的房屋安全是有问题的。被告王敏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6年12月25日房屋现场照片一份、2017年4月21日房屋现场照片14张,欲证明原告房屋损坏到什么程度的事实。经质证,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敏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房屋损坏是事实,但是与本案无关。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被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只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敏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但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只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开发建设的翡翠山居三期项目工程与被告的房地产相邻,原告在拆旧建新施工前与周边住户(包括本案被告)进行了协商,并出具书面的协议书向周边住户(包括本案被告)承诺:若因原告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导致周边住户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告负责修复。协议书还记载了周边住户(包括本案被告)拆除前各家房屋状况。原告在拆除房屋过程中致被告的房屋受到了损坏,后因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房屋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在继续施工过程中与被告发生冲突,经腾越派出所协商未果。后被告便通过“天涯论坛”及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云南腾冲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无视群众利益政府各部门冷眼旁观》的言论,其内容为:兹有云南腾冲官房开发有限公司,在拆除腾冲官房小区珠宝学院过程中,拆除承包方(云南甫瑜玮拆迁有限公司)在房屋拆除重建时涉及到围墙外腾冲市观音塘社区红星小区居民(XXX号吴开艳及XXX号王敏)及周边房屋受到拆除影响,导致房体开裂。拆除前,腾冲官房有限公司及拆除公司有派工作人员协商,如拆除过程中造成对房屋影响的,由官房公司负责,并督促拆迁公司进行修复及承担费用,拆除工作进行前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居民家中双方拍照留存,拆除前居民XXX号及XXX号房屋完好,墙体无裂痕,拆除时,拆除公司完全用大型机器将整栋楼放到,房屋倾倒造成巨大的震动,导致XXX号吴开艳户及XXX号王敏户房屋墙体开裂,拆除前有协议,造成的影响由官房公司负责,但在出现房屋受到影响时,找到施工方要求勘察和停止施工未果,后拆除公司不顾及我两户房屋安全,继续施工完全不顾房屋安全及住户生命安全,强行施工。我两户多次找相关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信访局、党政办及社区居委会等,各部门不予理睬和制止,均不受理,无奈我们是弱势群体,望相关部门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为谢。原告认为,被告在“天涯论坛”及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言论,有损原告的名誉和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本院认为,被告王敏的言论虽然有欠妥之处,但其内容不存在诋毁、诽谤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的名誉,也不至于造成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并致原告名誉受损,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主张的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因王敏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造成100000元的停工、窝工、人员受伤、机械受损等经济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云南官房腾冲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舒子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