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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小花、黄翠仙、黄仙艳、黄应超、金小菊与罗章万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花,黄翠仙,黄仙艳,黄应超,金小菊,罗章万,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花。申请执行人黄翠仙。申请执行人黄仙艳。申请执行人黄应超。申请执行人金小菊。被执行人罗章万。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小花、黄翠仙、黄仙艳、黄应超、金小菊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99894元及利息,执行费28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3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