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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李凤秋,胡小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90号原告:李晶,女。原告:李凤秋,女。被告:胡小键,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少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晶、李凤秋诉被告胡小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晶、李凤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李凤秋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李晶、李凤秋负担。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