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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二荣与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荣,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民初816号原告:刘二荣,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21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秀,山西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二荣与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荣、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二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9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一家快递企业,原告为加盟商。2016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国通快递山西公司加盟合同附件、承诺书、关于国通快递网络节假日及业务网及服务保障工作承诺书,以上合同及承诺书约定原告代理被告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开展快递收发、派送等业务,并对双方的各项权利及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签订合同的当日,原告就按约定将加盟费20000元、风险保证金20000元、年检费500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据。时至今日,由于被告的经营出现问题,日渐入不敷出,面临倒闭,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原告也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原告与被告商议,在被告按约定向原告返还20000元风险保证金,并补齐其拖欠原告的业务提成9000元后,双方解除合同,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返还保证金的条件不成就。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是按照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协商同意中途退网时,应在办妥退网手续后满60日,退还风险保证金,原告没有如约办理退网手续,被告无需退还保证金。二、原告主张的9000元业务提成是未知数。行业人士知道,因为上海总部与山西范围内其他主体的纠纷,上海总部将整个网络平台关闭,导致原告及山西各网络加盟商业务停滞、财务账目无法核对,其中包括原告在内。所以,原告在平台的储存情况不得而知,也就无法核对。况且,该事件的发生,符合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的情形之一,不是被告违约所致。三、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网络加盟合作经营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应友好协商,或者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原告在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是违约行为。因此,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法无据。综上,请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国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约定原告自愿加盟山西国通快递所拥有的”国通快递”品牌网络,由被告授予特许经营权后,原告成为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域的独家经营网点,对内名称统一为大东关国通;加盟期限从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止;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限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90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原告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向被告支付”国通快递”品牌网络建设使用费20000元,该费用用于国通网络建设,不予退还;原告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向被告一次性支付风险保证金20000元(风险保证金不做结算抵扣);本协议期满或得到被告同意中途退出,且原告无任何涉及山西国通快递网络的经济纠纷和办妥退网手续后满60日,被告应将风险保证金全额(余额)退还原告。同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承诺书及关于国通快递网络节假日及业务旺季服务保证工作承诺书,并支付年检费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20000元加盟费(网络建设使用费)、20000元押金(风险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12月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后双方因退网等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国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约定,本协议期满或得到被告同意中途退出,且原告无任何涉及山西国通快递网络的经济纠纷和办妥退网手续后满60日,被告应将风险保证金全额(余额)退还原告。至2017年4月9日,双方签订的国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期限已满,原告无合同约定的经济纠纷,且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对原告要求退还风险保证金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提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二荣风险保证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二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刘二荣负担112.5元,被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