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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良甫与徐胜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甫,徐胜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民初994号原告:王良甫,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无业,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吴敏,男,1961年5月31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徐胜祖,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无业,住本县,原告王良甫与被告徐胜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良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敏,被告徐胜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良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徐胜祖偿还原告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约定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5日被告找到原告称,承包一段路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原告帮忙借款,原告原本介绍王落华给被告作为借款人,但是王落华不肯借,无奈只有原告向王落华借款后再借给被告,利息约定月息一分五厘,约定同年12月份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不还并恐吓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徐胜祖口头答辩称:原告说我承包一段路修路,是不真实的,我没有承包修路。还有借王落华钱的事情,我都不认识这个王落华。这个5万元的借据,是这样的,是原告叫了十几个人到我家里逼着我打的,息钱1.5分的息要我怎么写就怎么写的,约定了时间,是什么时候还,逼着我写的。诉状上写的东西我一概不清楚,他说我欠他的钱,这个是不假,但是是六合彩的码钱,不是包路的钱。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王良甫与被告徐胜祖均系地下六合彩赌博的写码单者。被告徐胜祖收到下家的报码再转而报给原告王良甫,原告王良甫再报码给自己的上家,因被告徐胜祖的下家报码人跑了,没有付买码的钱,被告徐胜祖未将码钱交给原告王良甫,经原、被告双方结账,被告徐胜祖欠原告王良甫地下六合彩的赌债78300元,双方协商由原告先找人借款50000元,被告愿承担利息,原告于是找到王落华借款5万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50000元和28300元的借条两张,50000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每月每万150元息金、283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并写明是码账。被告徐胜祖向法庭提了录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地下六合彩赌债,经庭审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甫与被告徐胜祖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双方之间的欠款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非法债权债务关系,系地下六合彩的赌债,违反了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于原告王良甫主张被告徐胜祖偿还赌债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非法债权债务,引起诉讼,原告承担败诉的责任,故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良甫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良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国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