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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与卢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卢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98号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高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76460522B。投资人:王娇云,该企业厂长。被告:卢连香,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诉被告卢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