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与卢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卢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98号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高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76460522B。投资人:王娇云,该企业厂长。被告:卢连香,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诉被告卢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泽国中利鞋底厂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