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刘其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9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马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50688。负责人李嘉元,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李云,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枝江市,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5458534N。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其刚,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赵忠芹,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刘亮,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秦黄英,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赵中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李容,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刘小亮,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谭俊,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诉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商贸)、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峰、李云,被告百佳商贸的委托代理人肖发红,被告刘其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诉称,2015年5月,被告百佳商贸向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被告百佳商贸的股东刘其刚以其房产作抵押担保,并由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与各被告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2015年8月27日,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向被告百佳商贸发放借款200万元。到期后被告百佳商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百佳商贸偿还借款本金1779936.82元以及利息69330.5元(利息截至2017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判令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对被告刘其刚、赵忠芹以其房产为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有效,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对被告百佳商贸的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此抵押物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对此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百佳商贸辩称,对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有异议,对尚欠本金以及合同约定期内利率以及利息无异议。因合同到期后,被告百佳商贸请求展期得到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批准,由于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的上级部门未予批准才导致展期不能,故不应计算罚息。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关于复利的请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驳回此项诉求。被告刘其刚辩称,此笔贷款被告百佳商贸一直在按合同约定归还,只是展期申请未获批准导致合同到期不能一次性归还。故被告刘其刚认为,展期审批期间内的利息和罚息不应计算。被告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刘其刚、赵忠芹以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西段的自有房地产(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枝江国用[2001]字第1100205号)作为抵押物,与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务人为被告百佳商贸,担保期限2013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担保主债权为200万元,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枝江市房他证马家店字第××号)。2014年8月5日,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与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主债务人为被告百佳商贸,保证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证主债权为2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8月26日,被告百佳商贸与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商品;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基准利率以货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以1个月为周期,分期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借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同时约定担保方式为上述的抵押和保证。2015年8月27日,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为被告百佳商贸发放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借款利率6.44%。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百佳商贸返还借款本金220063.18元;至2017年4月21日止,被告百佳商贸尚欠借款本金1779936.82元,利息69330.5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发放借款的借款凭证、抵押物的产权证书以及他项权证书,还款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与被告百佳商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立《小企业借款合同》以及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与被告刘其刚、赵忠芹所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与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所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百佳商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请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之后的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百佳商贸、被告刘其刚辩称,展期审批期间不应计算利息和罚息,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将利息计入本金计收复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请求被告百佳商贸给付复利的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其刚、赵忠芹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请求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工商银行枝江支行请求被告刘其刚益、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道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借款本金1779936.82元,支付截至2017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69330.5元,并从2017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和罚息。上述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其刚、赵忠芹以其抵押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对判项(一)中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此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判项(二)中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由被告刘其刚、赵忠芹、刘亮、秦黄英、赵中益、李容、刘小亮、谭俊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给付方式:被告可直接给付,亦可通过银行转帐由本院代收代付(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马店路支行。户名:枝江市人民法院。账号:57×××91。备注:[2017]鄂0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4元减半收取10722元,由被告枝江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