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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吴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吴婷婷,陈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异34号案外人:陈清平,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建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天瑞滕王阁2号楼一层02、03、05、06、07、0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6983X。负责人:苏俊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志灿,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婷婷,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为民,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以下简称农商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婷婷、陈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清平对执行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清平称,陈为民与吴婷婷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5日,陈为民向陈清平借款144万元,陈为民在偿还572800元后,因未能偿还剩余借款,陈清平与吴婷婷协商一致,将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产出让给陈清平,尚欠部分款项转化为购房款88万元,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陈为民、吴婷婷将上述房产交付陈清平使用,陈清平装修后使用至今。陈为民于2014年5月28日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陈为民不协助陈清平办理房地产权证,陈清平于2016年7月28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清平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闽05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产为陈清平所有。陈清平在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才知道陈为民、吴婷婷与农商丰泽支行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高额抵押合同》,将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陈清平请求法院不对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陈清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2016)闽0502民初1938号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查明,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为陈为民,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农商丰泽支行。陈清平与陈为民、吴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闽05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XX楼XX房产归陈清平所有,该判决于2017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农商丰泽支行与吴婷婷、陈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503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吴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丰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7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0181.35元及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陈为民应对吴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若吴婷婷、陈为民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商丰泽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吴婷婷、陈为民提供的抵押物即吴婷婷名下的址于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XX花园XX号楼XX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若吴婷婷、陈为民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商丰泽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吴婷婷、陈为民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陈为民名下的址于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中段XX楼XX房屋、址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泉府大第地下二层停车场XX1车位、址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泉府大第地下二层停车场XX2车位、址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泉府大第地下二层停车场XX3车位、址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泉府大第地下二层停车场XX4车位、址于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泉府大第地下二层停车场XX5车位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案件生效后,吴婷婷、陈为民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农商丰泽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保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吴婷婷、陈为民提供陈为民名下址在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农商丰泽支行的本案债权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该最高额抵押权经依法设立,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农商丰泽支行对址在泉州市××城区美食街中段东侧××楼××室房产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其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清平依据(2016)闽05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清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谢朝晖审 判 员  周华丽代理审判员  林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心兰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