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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西省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欢欢,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晨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左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欢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阿某”(另案处理)来到温岭市箬横镇中国银行对面路上,打开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桑塔纳轿车车门,将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窃走。2017年4月,台州市网上指纹比对系统出现涉案指纹比中李某某指纹的信息。温岭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将李某某刑拘上网。2017年5月1日,广西省鹿寨县公安局民警在鹿寨县鹿寨镇石榴河园艺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江某的陈述,现场勘查工作笔录,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现金支票支取凭证,情况说明,押解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遗漏罪行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琛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