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郭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芳,郭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650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芳,女,1975年1月1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水岸新园4号楼2单元2073号。被执行人郭海利,男,1981年12月1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承德县八家乡于杖子村。本院在执行高建芳与郭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海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郭海利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私下主动找到申请人高建芳达成和解,申请人高建芳将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