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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左都国与四川省鑫盛国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都国,四川省鑫盛国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508号原告:左都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鑫盛国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13幢附17号。法定代表人:莫在普。原告左都国与被告四川省鑫盛国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左都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都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计1510.5元,由原告左都国负担。审 判 长  廖 嘉审 判 员  陈学保人民陪审员  肖 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