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卞瑾与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瑾,祁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卞瑾,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祁海飞,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卞瑾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祁海飞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卞瑾申请执行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94号裁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