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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卞瑾与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瑾,祁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卞瑾,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祁海飞,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卞瑾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祁海飞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卞瑾申请执行祁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294号裁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