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钟祥、郭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粤0103执17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钟祥,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钟祥,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郭刚,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钟祥、郭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向其分别支付赔偿款15000共计3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被执行人钟祥赔偿款15000元及执行费175元,并将执行款项15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郭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748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