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赵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赵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16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120104198008220054,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勇敢,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42531197802110011,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郭小钧诉被告赵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郭小钧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小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小钧撤诉。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