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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赵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赵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16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120104198008220054,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勇敢,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42531197802110011,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郭小钧诉被告赵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郭小钧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小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小钧撤诉。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