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连杰峰、翁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杰峰,翁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连杰峰,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翁伏宝,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连杰峰与被执行人翁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2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