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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夏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夏影,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雪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影,女。被执行人:王德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账户中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面无正文)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