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杰诉王希有、洪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杰,王希有,洪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143号原告:方杰,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王希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洪生军,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住盖州市。原告方杰与被告王希有、洪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方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方杰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