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文点、蔡万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点,蔡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92-1号申请人彭文点,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蔡万云,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彭文点依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蔡万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蔡万云立即支付工伤赔偿款156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蔡万云在万年县陈营镇万泉东路黄金水岸17栋1单元402室有一套房屋(权证号:17155,面积:152.62平方米,共有人:夏小红,已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抵押时间:2014.4.22,抵押金额:36万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蔡万云在万年县梓埠镇燃湖前苏村有房屋一幢(权证号:1713,面积:1209.84平方米,已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抵押时间:2015.7.15,抵押金额:240万元),申请人认为上述房产均无残值,无拍卖的必要。被执行人蔡万云在万年县汪家乡七一碎石厂、万年县华云贸易有限公司、万年县梓埠鸿运建材厂有股权,申请人称万年县汪家乡七一碎石厂与万年县华云贸易有限公司,其实是一个企业,一个负责生产,一个负责贸易,万年县梓埠鸿运建材厂未正常经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蔡万云达成还款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蔡万云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无须对上述企业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不将被执行人蔡万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5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国泰审 判 员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