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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明香与欧阳珍萍、钟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香,欧阳珍萍,钟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455号原告:魏明香,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委托代理人:汪雪松,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珍萍,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告:钟云涛,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现住安远县,(系被告欧阳珍萍之夫)。原告魏明香与被告欧阳珍萍、钟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香委托代理人汪雪松、被告钟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珍萍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元(庭审时利息请求变更为借款本金30000元从逾期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4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欧阳珍萍因急需资金周转而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5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其中,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另40000元借款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分文借款。经查,被告钟云涛系被告欧阳珍萍之夫,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被告钟云涛辩称,不知道欠条是不是被告欧阳珍萍写的,这个钱也不知道是六合彩的钱还是实际欠款,这笔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不是其它家庭开支,是用于非法赌博所欠之债,不关我的事,我也不承担。被告欧阳珍萍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魏明香提交了被告欧阳珍萍于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月19日向其借款本金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银行流水三张、简易明细一张及两被告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钟云涛则辩称前面借款未还,后面又借款,不符合常理,借款动机不对,这笔借款是六合彩的赌债与自己无关。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对上述借条原件、银行流水、简易明细及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三性予以认定。被告钟云涛提交2016年6月3日与被告欧阳珍萍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017年3月10日信用社收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欧阳珍萍的声明一份,证明债务为赌博债,银行贷款由我归还,其余债务由欧阳珍萍承担;原告对这三份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这三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以认定,无法证明被告钟云涛的证明观点。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30000元,并分别于当天出具借条给原告。其中,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2015年11月28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欧阳珍萍向原告魏明香先后两次借款共计7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欧阳珍萍未及时归还借款实属违约,故被告欧阳珍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钟云涛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钟云涛辩称该欠款是赌博债,与自身无关,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由于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以采信。被告欧阳珍萍经公告送达未参与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综上,原告魏明香要求被告欧阳珍萍、钟云涛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珍萍。钟云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明香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本金30000元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本金40000元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欧阳珍萍、钟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黄荣长人民陪审员  黄崇丁人民陪审员  赖联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