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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宾承铭、丁娟与归卉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承铭,丁娟,归卉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139号原告:宾承铭,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丁娟,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宾承铭。被告归卉虹,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宾承铭、丁娟与被告归卉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宾承铭、丁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宾承铭、丁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