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恒宇与邓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恒宇,邓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392号原告:岳恒宇,男,汉族,36岁,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63岁,住辽源市西安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邓建春,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仪陇金城镇。现下落不明。原告岳恒宇诉被告邓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岳恒宇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恒宇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恒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恒宇负担,因其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谢纯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