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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恒宇与邓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恒宇,邓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392号原告:岳恒宇,男,汉族,36岁,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63岁,住辽源市西安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邓建春,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仪陇金城镇。现下落不明。原告岳恒宇诉被告邓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岳恒宇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恒宇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恒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恒宇负担,因其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谢纯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