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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国辉、陈阳艳与戴泽远、朱顺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辉,陈阳艳,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戴泽远,朱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庞国辉,生于1964年7月16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陈阳艳,女,生于1965年5月8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被执行人:戴泽远,男,生于1961年4月8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朱顺杰,男,生于1957年2月28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庞国辉、陈阳艳与戴泽远、朱顺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已执行到位标的32,6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