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郝涛与黄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涛,黄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28民初1042号原告:郝涛,现住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杨紫。被告:黄静静,。原告郝涛诉被告黄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涛、被告黄静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共计600000元。根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2%。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于借款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53000元(按月利率2.2%计算自2015年4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我已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时约定付利息100000元,但并未约定月息2.2%。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黄静静向原告郝涛借款,经协商同意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郝涛现金伍拾万元人民币,我承诺于2016年元月1日前,还清本息陆拾万元人民币。借款人:黄静静,2015.4.7。”原告通过转账形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偿还了原告5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静静于2018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郝涛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黄静静于2018年8月8日前偿还原告郝涛利息100000元;三、如被告黄静静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500000,并按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665元,由被告黄静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裴震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