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卫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506号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张燕飞。委托代理人徐楹瑞,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卫安,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潭洲村第二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3********。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卫安(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卫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益阳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旷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