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少廷、胡家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廷,胡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廷,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家金,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2500元及利息5500元(计至2017年8月9日)、受理费178元、执行费87.5元,共计1826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胡家金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265.5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