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广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支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广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支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712号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孙康。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广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01号。法定代表人:杨支德。被告:杨支德。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广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支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潘 芳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